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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一般性决议及其补充规定了由 1997 年颁布的《增值税法》第 24 条及其修改后的第二条所建立的制度所涵盖的公共交通服务提供商须遵守的程序,该制度没有编号,以便向本组织请求认可、返还和/或转让为您有利的累积技术余额。 为了使上述福利有效,在本一般决议框架内提出的请求必须按照相应部级法规规定的条款获得交通运输部的批准。 由于尚未从交通运输部收到有关在其范围内控制和批准的发票或同等文件的数据,通过第 4,899 号和第 4,979 号一般性决议,该期限被延长至 )
提供第 4,761 号总决议及其补充文件第 20 条规定的附加信息的截止日期,目的是通过“SIR - 综合恢复系统”系统补充本联邦行政当局根据第 4,761 号总 电报号码数据 决议附件二的条件处理的申请最后引用的标准。 考虑到目前交通运输部已开始提供相应信息,适当确定履行上款所述义务的合理期限,将履行上述任务的期限延年 12 月(含)。 立法局、法律事务总局、检查、系统和电信总局以及税务总局已采取其职责的干预措施。 特此发布,是为了行使11日第692号法令及其修正案第1条批准的条例第63条后纳入的第十条(未编号)以及第692号法令第7条所授予的权力。年7月10日第618号,其修正案和补充。
因此, 联邦公共税收管理局联邦局长决定: [相关内容] 第 1 条.-将提供第 4,761 号一般性决议第 20 条第二款及其补充规定的附加信息的截止日期延长至 年 12 月 31 日(含),以补充在以下条件下处理的申请:该标准的附录II。 【修改规则】 第 2 条.-本总决议的规定将于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生效。 第 3 条.-沟通、提交给国家官方登记局,以便在官方公报和档案中发布。 签署者 梅赛德斯·马可·德尔庞 工具 下载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分享SAIJ 报价 感兴趣的内容 设立对消费者索赔具有管辖权的消费者仲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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